卫生部、国家环保总局文件
卫医发[2003]287号
关于引发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、环境保护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环境保护局:
根据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,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医疗废物分类目录
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
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
类 别
特 征
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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